背景情況
招標投標作為一種重要的交易方式,在我國被廣泛運用,在產生積極成效的同時,招標投標中也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尤其是最低價中標辦法的錯用和濫用,嚴重擾亂市場、阻礙正當競爭、降低產品質量,最終導致良者退出和劣者胡來的局面,違背國家質量強國、品牌興國及“十三五”規劃提出的“優質優價”和“供給側改革”的初衷和愿望。
最低價中標辦法的錯誤使用,導致投標人惡性價格競爭,促使一些投標人為了中標,不惜低于成本報價,中標后則采取偷工減料、高價索賠等方式彌補自己的損失,有的甚至以停工、延期竣工等手段威脅招標人增加費用,從而獲得額外盈利,這些做法對合同履行中的產品質量、工程質量、服務質量、安全生產以及工期進度均會帶來了巨大隱患,同時也將造成大量經濟矛盾,拖欠工人工資、拖欠合同價款等糾紛的不斷發生,必將影響社會穩定。
對于生產制造和施工行業,最低價中標辦法的錯誤使用也會產生深遠的負面影響。由于價格惡意競爭,投標人在正常報價的情況下無法中標,使一些大型規范企業喪失交易機會,或者低價中標后無利可圖,只得大幅削減技術裝備和產品研發方面的資金投入,致使企業缺乏發展后勁,無法提高自身創新能力。用工方面,為了壓縮成本,企業將降低用人標準,減少員工教育和培訓方面的投入,影響員工素質的提高,最終使企業發展停滯,所在行業陷入惡性競爭、市場秩序癌變且無法自拔的泥潭,經濟和社會發展也不可持續。
存在問題
我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于成本的除外。”另外,我國《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第二十九條也明確規定:“評標方法包括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綜合評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評標方法。”因此,我國現階段采用的評標方法主要分為兩類:綜合評估法和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
然而,國家層面的法律法規沒有明確“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的適用范圍和前提條件,也沒有界定“投標價格低于成本”的具體情形和標準,這就導致絕大部分應當進行技術、商務和價格綜合評審的招標項目,為了謀取最大限度的節資率,體現領導政績,錯用和濫用了最低價中標辦法,在適用時,故意忽視“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的條件,一律以低價為標準來衡量所有投標人的履約能力,一旦發現投標人報價過低,也不啟動價格認定程序,對于“投標價格低于成本”的現象視而不見,造成大量的低價中標,導致投標人不計成本的惡性競爭。
正常的價格,是對他人創新和勞動的一種尊重,同時也是對自身的尊重。畸形的價格折射出畸形的供求關系、法治環境和信用缺失。最低價中標,本意似乎是好的,但卻逐漸腐蝕了中國制造業追求品質、勇于創新和形成適當的行業集中度的土壤,也使政府和企業以此作為名義合規的護身符,而不考慮實際履約的可能性和相應后果,使得在中國經濟增速逐步下行、百業萎縮為特征的今日,價格沒有最低,只有更低。
意見和建議
1、建立健全法律法規。取消產品招標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建議采用“經評審的平均投標價法”,其中技術、服務和品牌的評分占比不低于50%。
2、形成行業成本價格體系,防范惡意低價投標。對于惡意低價投標較為明顯的行業,根據目前市場整體行情,結合相關的政府文件及有關專家的經驗,由政府或行業組織制定招標成本指導價,嚴格規定投標報價應去掉最低價和最高價后,還低于平均投標價一定比例的,視為低于成本價,以此作為整個招標項目的價格評審依據。
3、建立誠信體系,健全失信懲罰機制。當前,由于供求關系失衡,產能普遍嚴重過剩,在招標過程中,應當嚴把市場準入關,健全市場清出機制,對于有掛靠投標、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和串通投標、虛假投標、弄虛作假等行為的投標人,以及對于發生過嚴重質量、安全事故和嚴重投標失信、履約失信、行賄受賄行為的投標人,以及違法違規的檢測機構和人員,要依法作出嚴肅處理,限制進入招標投標市場和監管領域,同時建議對那些資質好、講信譽的誠信單位應給予優先支持,從而促使行業良性發展,社會健康發展,實現偉大中國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