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變動包括:
1、刪除了對造價資質企業出資造價工程師人比例和出資額的要求。
2、對甲級造價咨詢企業的要求人數降低,其中二級造價工程師可等同于專職專業人員計數。
3、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遺失資質證書只需向資質認可單位申請即可,不需在媒體上公布。
4、乙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從事工程造價的業務從5000萬元上限提高至2億元。
5、更改注冊造價工程師定義,一級造價工程師專業框定土木建筑和安裝工程?(存疑)
6、將造價工程師明確定義為一級造價工程師和二級造價工程師,二級造價工程師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管理 。
7、申請注冊時,需要提交的材料從復印件改成原件,如勞動合同、身份證等 。
8、申請延續注冊時,造價工程師本人和單位應對其前一個注冊的工作業績進行承諾,并由注冊機關調查核實。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19年12月5日第14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部長王蒙徽
2020年2月19日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的決定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要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決定:
一、刪去《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9號,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24號、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32號修正)第九條第二項。
(原文:(二)企業出資人中,注冊造價工程師人數不低于出資人總人數的60%,且其出資額不低于企業認繳出資總額的60%;)
第九條第三項改為第二項,其中的“造價工程師”修改為“一級造價工程師”。
(原文:(三)技術負責人已取得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經濟類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且從事工程造價專業工作15年以上;)
第九條第四項改為第三項,修改為:“專職從事工程造價專業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專職專業人員)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經濟類)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取得二級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的人員合計不少于10人;取得一級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的人員不少于6人,其他人員具有從事工程造價專業工作的經歷”。
(原文:甲級資質企業要求:(四)專職從事工程造價專業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專職專業人員)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經濟類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于16人;取得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的人員不少于10人,其他人員具有從事工程造價專業工作的經歷;)
刪去第九條第六項、第八項、第九項。
(原文:(六)專職專業人員人事檔案關系由國家認可的人事代理機構代為管理;
(八)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人均辦公建筑面積不少于10平方米;
(九)技術檔案管理制度、質量控制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齊全;)
第九條第十一項改為第七項,其中的“第二十七條”修改為“第二十五條”。
刪去第十條第一項。
(原文:乙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標準如下:
(一)企業出資人中,注冊造價工程師人數不低于出資人總人數的60%,且其出資額不低于認繳出資總額的60%;)
第十條第二項改為第一項,其中的“造價工程師”修改為“一級造價工程師”。
第十條第三項改為第二項,修改為:“專職專業人員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經濟類)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取得二級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的人員合計不少于4人;取得一級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的人員不少于3人,其他人員具有從事工程造價專業工作的經歷”。
(原文:(三)專職專業人員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經濟類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于8人;取得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的人員不少于6人,其他人員具有從事工程造價專業工作的經歷;)
刪去第十條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
(原文:(五)專職專業人員人事檔案關系由國家認可的人事代理機構代為管理;
(六)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人均辦公建筑面積不少于10平方米;
(七)技術檔案管理制度、質量控制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齊全;)
第十條第十項改為第六項,其中的“第二十七條”修改為“第二十五條”。
第十三條修改為:“企業在申請工程造價咨詢甲級(或乙級)資質,以及在資質延續、變更時,應當提交以下申報材料:
“(一)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申請書(含企業法定代表人承諾書);
“(二)專職專業人員(含技術負責人)的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證書和身份證;
“(三)企業開具的工程造價咨詢營業收入發票和對應的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如發票能體現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可不提供對應的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新申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的,不需提供);
“(四)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證書(新申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的,不需提供);
“(五)企業營業執照。
“企業在申請工程造價咨詢甲級(或乙級)資質,以及在資質延續、變更時,企業法定代表人應當對下列事項進行承諾,并由資質許可機關調查核實:
“(一)企業與專職專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二)企業繳納營業收入的增值稅;
“(三)企業為專職專業人員(含技術負責人)繳納本年度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費用。”
(原文:(一)《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等級申請書》;
(二)專職專業人員(含技術負責人)的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造價員資格證書、專業技術職稱證書和身份證;
(三)專職專業人員(含技術負責人)的人事代理合同和企業為其交納的本年度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的憑證;
(四)企業章程、股東出資協議;
(五)企業繳納營業收入的營業稅發票或稅務部門出具的繳納工程造價咨詢營業收入的營業稅完稅證明;企業營業收入含其他業務收入的,還需出具工程造價咨詢營業收入的財務審計報告;
(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證書;
(七)企業營業執照;
(八)固定辦公場所的租賃合同或產權證明;
(九)有關企業技術檔案管理、質量控制、財務管理等制度的文件;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
第十四條第一款中的“第(九)項”修改為“第(四)項”。
第十五條第三款修改為:“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遺失資質證書的,應當向資質許可機關申請補辦,由資質許可機關在官網發布信息。”
(原文: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遺失資質證書的,應當在公眾媒體上聲明作廢后,向資質許可機關申請補辦。)
第十九條第三款中的“5000萬元”修改為“2億元”。
(原文:乙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可以從事工程造價50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各類建設項目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刪去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
(原文:第二十三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自領取分支機構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材料到分支機構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一)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證書復印件;
(三)擬在分支機構執業的不少于3名注冊造價工程師的注冊證書復印件;
(四)分支機構固定辦公場所的租賃合同或產權證明。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受備案之日起20日內,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分支機構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應當由設立該分支機構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負責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訂立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出具工程造價成果文件。
分支機構不得以自己名義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訂立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出具工程造價成果文件。 )
第四十條改為第三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接業務不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專業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原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專業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新設立分支機構不備案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接業務不備案的)
第四十一條改為第三十九條,其中的“第二十七條”修改為“第二十五條”。
刪去第四十四條。
(原文: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第九條第(二)項、第(六)項和第十條第(一)項、第(五)項的規定,暫不適用于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工程造價咨詢資質且尚未進行改制的單位。)
二、將《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0號,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32號修正)第三條修改為:“本辦法所稱注冊造價工程師,是指通過土木建筑工程或者安裝工程專業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取得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或者通過資格認定、資格互認,并按照本辦法注冊后,從事工程造價活動的專業人員。注冊造價工程師分為一級注冊造價工程師和二級注冊造價工程師。”
(原文: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注冊造價工程師,是指通過全國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統一考試或者資格認定、資格互認,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以下簡稱執業資格),并按照本辦法注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造價工程師注冊執業證書(以下簡稱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從事工程造價活動的專業人員。
未取得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人員,不得以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名義從事工程造價活動。)
第四條修改為:“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注冊造價工程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實施全國一級注冊造價工程師的注冊,并負責建立全國統一的注冊造價工程師注冊信息管理平臺;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本行業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并實施本行政區域二級注冊造價工程師的注冊。”
(原文:第四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注冊造價工程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有關專業注冊造價工程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注冊造價工程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第七條中的“執業資格”修改為“職業資格”。
第七條第三項中的“第十二條”修改為“第十三條”。
第八條修改為:“符合注冊條件的人員申請注冊的,可以向聘用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提交申請材料。
“申請一級注冊造價工程師初始注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在5日內將申請材料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依法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出具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
“申請二級注冊造價工程師初始注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依法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出具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
“申請一級注冊造價工程師變更注冊、延續注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在5日內將申請材料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作出決定。
“申請二級注冊造價工程師變更注冊、延續注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作出決定。
“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初始、變更、延續注冊,通過全國統一的注冊造價工程師注冊信息管理平臺實行網上申報、受理和審批。”
(原文:第八條 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申請注冊的,可以向聘用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提交申請材料。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出具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對申請初始注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在5日內將全部申請材料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注冊機關),注冊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
對申請變更注冊、延續注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在5日內將全部申請材料報注冊機關,注冊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作出決定。
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初始、變更、延續注冊,逐步實行網上申報、受理和審批。)
第十四條改為第九條,修改為:“準予注冊的,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注冊機關)核發注冊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注冊造價工程師按照規定自行制作執業印章。
“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是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執業憑證,由注冊造價工程師本人保管、使用。注冊證書、執業印章的樣式以及編碼規則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制定。
“一級注冊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印制;二級注冊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規定分別印制。
“注冊造價工程師遺失注冊證書,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延續注冊程序申請補發,并由注冊機關在官網發布信息。”
(原文:第十四條 準予注冊的,由注冊機關核發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是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執業憑證,應當由注冊造價工程師本人保管、使用。
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由注冊機關統一印制。
注冊造價工程師遺失注冊證書、執業印章,應當在公眾媒體上聲明作廢后,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的程序申請補發。)
第九條改為第十條,修改為:“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可自職業資格證書簽發之日起1年內申請初始注冊。逾期未申請者,須符合繼續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請初始注冊。初始注冊的有效期為4年。
“申請初始注冊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冊申請表;
“(二)職業資格證書和身份證件;
“(三)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
“(四)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資格證書簽發之日起1年后申請初始注冊的,應當提供當年的繼續教育合格證明;
“(五)外國人應當提供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
“申請初始注冊時,造價工程師本人和單位應當對下列事項進行承諾,并由注冊機關調查核實:
“(一)受聘于工程造價崗位;
“(二)聘用單位為其交納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或者已辦理退休。”
(原文:第九條 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可自資格證書簽發之日起1年內申請初始注冊。逾期未申請者,須符合繼續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請初始注冊。初始注冊的有效期為4年。
申請初始注冊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冊申請表;
(二)執業資格證件和身份證件復印件;
(三)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四)工程造價崗位工作證明;
(五)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資格證書簽發之日起1年后申請初始注冊的,應當提供繼續教育合格證明;
(六)受聘于具有工程造價咨詢資質的中介機構的,應當提供聘用單位為其交納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憑證、人事代理合同復印件,或者勞動、人事部門頒發的離退休證復印件;
(七)外國人、臺港澳人員應當提供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臺港澳人員就業證書復印件。)
第十條改為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三項修改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
(原文:(三)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刪去第二款第四項。(原文:(四)前一個注冊期內的工作業績證明;)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申請延續注冊時,造價工程師本人和單位應對其前一個注冊的工作業績進行承諾,并由注冊機關調查核實。”
第十一條改為第十二條,修改為:“在注冊有效期內,注冊造價工程師變更執業單位的,應當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并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程序,到新聘用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辦理變更注冊手續。變更注冊后延續原注冊有效期。
“申請變更注冊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變更注冊申請表;
“(二)注冊證書;
“(三)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
“申請變更注冊時,造價工程師本人和單位應當對下列事項進行承諾,并由注冊機關調查核實:
“(一)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二)聘用單位為其交納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或者已辦理退休。”
(原文:第十一條 在注冊有效期內,注冊造價工程師變更執業單位的,應當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并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程序辦理變更注冊手續。變更注冊后延續原注冊有效期。
申請變更注冊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變更注冊申請表;
(二)注冊證書;
(三)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四)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文件;
(五)受聘于具有工程造價咨詢資質的中介機構的,應當提供聘用單位為其交納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憑證、人事代理合同復印件,或者勞動、人事部門頒發的離退休證復印件;
(六)外國人、臺港澳人員應當提供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臺港澳人員就業證書復印件。)
第十三條改為第十四條,修改為:“被注銷注冊或者不予注冊者,在具備注冊條件后重新申請注冊的,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程序辦理。”
(原文:第十三條 被注銷注冊或者不予注冊者,在具備注冊條件后重新申請注冊的,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五條修改為:“一級注冊造價工程師執業范圍包括建設項目全過程的工程造價管理與工程造價咨詢等,具體工作內容:
“(一)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與審核,項目評價造價分析;
“(二)建設工程設計概算、施工預算編制和審核;
“(三)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文件工程量和造價的編制與審核;
“(四)建設工程合同價款、結算價款、竣工決算價款的編制與管理;
“(五)建設工程審計、仲裁、訴訟、保險中的造價鑒定,工程造價糾紛調解;
“(六)建設工程計價依據、造價指標的編制與管理;
“(七)與工程造價管理有關的其他事項。
“二級注冊造價工程師協助一級注冊造價工程師開展相關工作,并可以獨立開展以下工作:
“(一)建設工程工料分析、計劃、組織與成本管理,施工圖預算、設計概算編制;
“(二)建設工程量清單、最高投標限價、投標報價編制;
“(三)建設工程合同價款、結算價款和竣工決算價款的編制。”
(原文:第十五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執業范圍包括:
(一)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的編制和審核,項目經濟評價,工程概、預、結算、竣工結(決)算的編制和審核;
(二)工程量清單、標底(或者控制價)、投標報價的編制和審核,工程合同價款的簽訂及變更、調整、工程款支付與工程索賠費用的計算;
(三)建設項目管理過程中設計方案的優化、限額設計等工程造價分析與控制,工程保險理賠的核查;
(四)工程經濟糾紛的鑒定。)
第十六條第二項修改為:“依法從事工程造價業務”。
(原文:第十六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使用注冊造價工程師名稱;
(二)依法獨立執行工程造價業務;
(三)在本人執業活動中形成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上簽字并加蓋執業印章;
(四)發起設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
(五)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六)參加繼續教育。)
第十八條修改為:“注冊造價工程師應當根據執業范圍,在本人形成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上簽字并加蓋執業印章,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最終出具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應當由一級注冊造價工程師審核并簽字蓋章。”
(原文:第十八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應當在本人承擔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上簽字并蓋章。)
第二十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九項:“超出執業范圍、注冊專業范圍執業”。
(原文:第二十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履行注冊造價工程師義務;
(二)在執業過程中,索賄、受賄或者謀取合同約定費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執業過程中實施商業賄賂;
(四)簽署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
(五)以個人名義承接工程造價業務;
(六)允許他人以自己名義從事工程造價業務;
(七)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執業;
(八)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注冊證書或者執業印章;
(九)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二條修改為:“注冊造價工程師應當適應崗位需要和職業發展的要求,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有關規定接受繼續教育,更新專業知識,提高專業水平。”
(原文:第二十二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在每一注冊期內應當達到注冊機關規定的繼續教育要求。
注冊造價工程師繼續教育分為必修課和選修課,每一注冊有效期各為60學時。經繼續教育達到合格標準的,頒發繼續教育合格證明。
注冊造價工程師繼續教育,由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負責組織。)
第二十四條中的“注冊機關”修改為“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原文:第二十四條 注冊機關應當將造價工程師注冊信息告知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造價工程師注冊信息告知本行政區域內市、縣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三十九條修改為:“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工作按照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原文:第三十九條 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按照國務院人事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此外,對相關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上2部部門規章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