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抵債、三方抵賬或三方抹賬等在日常交易中經常出現,比如甲欠乙錢,乙欠丙錢,如果丙欠甲錢,甲乙丙協商一致簽訂三方抵債或抵賬協議,甲乙丙之間的債權債務都全面免除;如果丙不欠甲錢,甲乙丙協商一致簽訂三方抵債抵賬協議,丙直接將錢給甲方,甲乙丙三方債權債務全面抵消。
可見,三方抵債或抵賬避免了資金的多環節支付,提高了資金流轉的效率,促進了交易的便捷性,有利于商業貿易的發展。但操作不規范,極易帶來稅務風險。
1.貨物或勞務發收主體與發票的開票方和受票方不一致的,會被認定為虛開增值稅發票違法犯罪。
比如上例中,丙將錢直接支付給甲,甲開具發票給丙的,由于甲與丙之間無真實交易,甲和丙的開票和受票會被認定為虛開發票,引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虛開發票的行政甚至刑事法律風險。
2.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進項抵扣,若已抵扣,進項轉出并補繳稅款及滯納金,導致多繳增值稅稅款。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第一、(三)條:“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貨款、勞務費用的對象。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
很多稅務機關根據以上規定認為提供貨物或勞務的主體一定也是收取款項的主體,也就是所謂的“三流要統一”,否則取得的發票也不得進項抵扣。
三方抵債或抵賬中,資金流不是按照貨物流方向流動,不符合以上規定,可能被稅務機關要求不得申報抵扣進項稅額,若已抵扣的,要求進項轉出并補繳稅款及滯納金。
取得的增值稅進項發票不能抵扣,后抵扣后又進項轉出并補繳稅款及滯納金,繳納的增值稅就會增加。
3.少繳稅款,被要求補繳稅款及滯納金。
三方抵債或抵賬協議簽訂后,并沒有履行,比如上例中丙沒有將錢支付給甲,但三方僅僅從賬面上消除應收或應付賬款,這樣應付賬款就不能作為營業外收入而繳納企業所得稅,從而少繳企業所得稅。
總之,防控三方抵債或抵賬或抹賬稅務風險,重點做到以下3點:
1.三方抵債或抵賬或抹賬協議內容要求完整、真實,尤其是要有三方之間基礎法律關系,并要有證據資料來證明;
2.協議簽訂后一定要按照約定來履行,包括支付款項、對應貨物流開具發票等;
3.貨物或勞務交收主體一定與發票主體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