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甲向原告乙借款,甲向乙出具一份借條,載明:“今借到乙人民幣現金壹佰萬元,用于某服務用房工程開發,借期壹年。共同借款人:甲、丙公司某服務用房工程開發項目部”甲在借款人名稱下方加蓋了丙公司某服務用房工程開發項目部管理專用章。后乙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令甲及丙公司償還借款。此外,法院查明甲系丙公司某服務用房工程開發項目部經理。丙公司向甲出具授權委托書:“授權甲為本公司某服務用房工程現場負責人,負責現場管理及處理相關事宜”。甲與丙公司無任何勞動關系。
二、分析路徑
首先,筆者分析該案例采用的是法律關系分析法。所謂法律關系分析的方法,是指通過理順不同的法律關系,確定其要素及變動情況,從而全面地把握案件的性質與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并在此基礎上,通過邏輯三段論的適用以準確適用法律,做出正確的判斷的一種案例分析方法。
其次,在對案件法律關系定性后,通過請求權基礎探尋來尋找支持案件結論的請求權基礎,從而確定演繹推理的大前提。
第三,確定演繹推理大前提后,通過對法律規范構成要件的解構以達到全面準確理解法律規范的目的,必要時還要通過內部證成來填補法律漏洞。
第四,通過歸納案件事實,確定演繹推理的小前提。小前提確定的標準是只有能夠被客觀證據證明的客觀事實才能進入小前提的視野,否則會造成案件事實偏差。
第五,通過演繹推理大前提---小前提---結論來得出案件結論。
第六,演繹推理出的案件結論必要時還要通過法律價值、利益衡量來進行必要的修正和檢驗。
三、本案核心爭議焦點即被告乙是否構成表見代理?
第一、正確分析該問題,我們應首先確定表見代理的請求權基礎:《合同法》第49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通過對請求權基礎結構,我們可知構成表見代理需要滿足以下基本構成要件:1.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終止后實施代理行為,其具有享有代理權的權利外觀。2相對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3.相對人善于并且沒有過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5條3款規定:“……對代理權發生爭議的,由主張有代理權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根據該規定原告需承擔舉證責任證明滿足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
第二、具體到本案,欲分析是否構成表見代理我們應從以下幾方面分析:首先,我們應界定本案被告項目部負責人是否具有對外借款的權限,是否屬于超越代理權。因此我們應明晰其具有哪些權限?根據建設部《建筑施工企業項目經理資質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項目經理是指受企業法定代表人委托對工程項目施工過程全面負責的項目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項目上的代表人。其管理的權限包括以法定代表人代表的身份處理工程項目的外部關系,簽署有關的合同,指揮工程項目建設的生產經營活動,調配管理工程項目有關的人力、物資、機械設備等生產要素等內容。
此外,建設部2004年發布的《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管理暫行規定》四條規定:“建筑施工企業項目負責人,是指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授權,負責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負責人等。”根據上述規定項目部負責人對外從事與工程管理有關的事項才屬于其職權范圍,結合項目部印章可形成表見代理的表象。就本案而言項目部負責人對外借款明顯超越其應有的職權,屬于超越代理權行為,由于其加蓋項目部印章所以其具有相應的權利外觀。
其次,我們應界定相對人是否善意且無過失。善意且無過失屬于主觀要件的范疇,主觀要件反應的主要是當時的內心活動,從證據角度講我們只能通過分析考察相應的外在表象來推斷其當時的內心狀態。就本案而言,原告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出借大額款項時理應盡到高度的注意義務,被告沒有意識在借條上加蓋項目部印章而非公司的印章的法律效果也沒有查明被告是否具有對外借款的權限,所以從這個角度上講不能確信第三人本案原告善于且無過失。
因此,通過以上分析,對被告項目部經理對外借款行為無法適用表見代理制度。
四、案件結論
經過上述分析,由于不構成表見代理只有被告承擔償還借款義務,丙公司無須承擔償還借款義務,因為承擔舉證責任的原告無法證明被告甲的行為符合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