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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后,建筑企業聯合投標,稅務風險一定要這樣管控!| 法稅同審

發布時間:2017-05-15 瀏覽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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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謂的聯合投標,是指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相應能力的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并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給招標人。

 

       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實踐中,聯合投標處理不當,將存在一定的法律和稅務風險。具體分析如下。

 

       一、聯合投標的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與聯合投標相關的法律規定,總結如下:

       1、聯合體只能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中標后,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三十一條和《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七部委第30號令)第四十二條的規定 ,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聯合體各方簽訂共同投標協議后,不得再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也不得組成新的聯合體或參加其他聯合體在同一項目中投標。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2、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范圍承攬工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三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聯合體聯合體各方均應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建筑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范圍承攬工程。

       例如,要采購一個空調,空調到現場去安裝,招標文件要求具有建設部機電安裝資質。

       假設以聯合體形式參加投標,其中A是賣空調,沒有建設部機電安裝資質,B是安裝空調,具有建設部機電安裝資質,分工協議里明確寫明由B負責安裝,那這家聯合體就滿足招標文件。但如果這家聯合體在分工協議里沒寫誰來具體承擔安裝工作,那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則,這家聯合體就不滿足要求。所以共同投標協議里的分工很關鍵。

       又例如,含有鋼結構建筑的總承包招標,投標人A是建筑施工一級資質,同時其還具備鋼結構的二級資質,投標人B是鋼結構一級資質,兩家組成聯合體各自來投標。

       投標時,A 又把其鋼結構的二級資質也放到投標文件里了,那么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則,這家聯合體就應該按照鋼結構的二級資質來認定,結果這家聯合體不符合要求。要保證該聯合投標有效,滿足投標要求,投標文件里面不放A的鋼結構二級資質。或者在聯合投標協議中的分工協議里面明確鋼結構部分是由B來做,那么即使A在投標文件里附了一個鋼結構的二級資質,仍然是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

 

       3、聯合體各方簽訂的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必須一并提交給招標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并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招標人。


       4、聯合體投標必須指定牽頭人,向招標人提交由所有聯合體成員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書,并以牽頭人名義向招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

       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七部委第30號令)第四十四條和四十五條的規定,聯合體各方應當指定牽頭人,授權其代表所有聯合體成員負責投標和合同實施階段的主辦、協調工作,并應當向招標人提交由所有聯合體成員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書。聯合體投標的,應當以聯合體各方或者聯合體中牽頭人的名義提交投標保證金。以聯合體中牽頭人名義提交的投標保證金,對聯合體各成員具有約束力。

 

       5、聯合體各方在同一招標項目中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或者參加其他聯合體投標的,相關投標均無效。

       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聯合體各方在同一招標項目中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或者參加其他聯合體投標的,相關投標均無效”。“同一招標項目”是指同一項目合同。如總承包項目只有一個整體工程項目,也即只有一個合同,這樣的招標項目是“同一招標項目”;又如一個整體工程項目分多個標段,也即每一個標段都是一個合同時,各標段都為“同一招標項目”。

 

       因此,如一個項目分四個標段招標時,A公司在二標段與其他人組成聯合體投標,又單獨在一標段投標時,這是在不同的標段投標,也即不是在“同一招標項目“中同時投多個標,這樣的投標是有效的;如果A公司在二標段與其他人組成聯合體投標時,A公司又單獨在二標段投標,這即在“同一招標項目”,即同一個招標合同中投兩次標,是無效的投標行為。

 

       6、聯合體各方在同一招標項目中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或者參加其他聯合體投標的,相關投標均無效。

       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聯合體各方在同一招標項目中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或者參加其他聯合體投標的,相關投標均無效”“同一招標項目”是指同一項目合同。如總承包項目只有一個整體工程項目,也即只有一個合同,這樣的招標項目是“同一招標項目”;又如一個整體工程項目分多個標段,也即每一個標段都是一個合同時,各標段都為“同一招標項目”。
 

       因此,如一個項目分四個標段招標時,A公司在二標段與其他人組成聯合體投標,又單獨在一標段投標時,這是在不同的標段投標,也即不是在“同一招標項目“中同時投多個標,這樣的投標是有效的;如果A公司在二標段與其他人組成聯合體投標時,A公司又單獨在二標段投標,這即在“同一招標項目”,即同一個招標合同中投兩次標,是無效的投標行為。

 

       二、聯合體中標的法律風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1999年頒布)第48條第一款規定:“ 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00年頒布)第78條第(二)項 規定:“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根據以上法律政策的規定,聯合投標的法律風險主要體現為:參與聯合投標的各方共同簽訂的共同投標協議沒有提交給招標人,而且沒有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而是聯合體內的牽頭人與招標人簽訂總承包合同,然后聯合體成員與牽頭人簽訂分包合同是一種違法分包行為。

 

       案例分析:A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與遼寧交通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風險分析

 

       1、案情介紹

       招標人遼寧公路建設局的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人最多只允許中1個標,投標人應獨家參與投標,本項目拒絕聯合體投標,本項目禁止轉包和違規分包”。遼寧交通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遼建集團)與A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簽訂《合作投標協議書》,合同部分約定如下:

       第一,雙方共同投標遼寧環線高速本溪至遼寧段路面工程第一、二、三合同段;鐵嶺至朝陽高速阜新至朝陽段路面工程第一、二、三、八合同段;雙方同意以遼建集團名義參加投標,如工程中標則遼建集團為中標工程總承包方,與業主遼寧省高等級公路建設局(以下簡稱遼寧公路建設局)簽訂承包主合同,雙方共同協商處理與業主合同的一切事宜;

       第二,在遼建集團監督管理的原則下,遼建集團根據主合同文件精神與A簽訂《聯合施工協議書》,并將全部中標工程的49%交由A進行實施;A同意向遼建集團交納施工總金額1%作為項目管理費;

       第三,《合作投標協議書》簽訂后,A應以現金方式出具人民幣1400萬元匯入遼建集團帳戶內,供遼建集團做上述項目的投標保證金使用;若工程中標,遼建集團與A簽訂《聯合施工協議書》;若工程中標后,因遼建集團原因未能與A簽訂該工程的《聯合施工協議書》,屬遼建集團違約,遼建集團應向A支付中標有效清單總金額10%違約金等條款。

       簽訂《合作投標協議書》當日,A匯入遼建集團帳戶1400萬元。遼建集團將1400萬元匯入業主帳戶,用于7個標段的投標保證金,每個標段的投標保證金200萬元。一個月后,遼寧公路建設局向遼建集團發出中標通知書,遼建集團為鐵嶺至朝陽高速阜新至朝陽段路面工程第一合同段中標單位,中標金額約2.1億元。

       遼建集團中標后,未與A簽訂《聯合施工協議書》,亦未將工程49%交給A施工。遼建集團于后來退還A1200萬元和200萬元。將遼建集團訴至法院,要求判令遼建集團立給付A違約金9564877元。

       請分析A與遼建集團簽訂的《合作投標協議書》是否合法的聯合投標,A有沒有權利要求遼建集團給付A 9564877元違約金?

 

       2、法律分析

       (1)A與遼建集團簽訂的《合作投標協議書》的法律性質的分析

       A和遼建集團簽訂的合作投標協議的意思表示是以遼建集團名義參加投標,中標后將全部中標工程的49%交A施工,A向遼建集團交納管理費。該協議形式上為合作,但在遼建集團參加投標過程中,雙方未按法律規定簽訂共同投標協議,也未將共同投標協議提交招標人,中標后亦未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遼建集團中標后,A也未按法律規定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故雙方簽訂的合同實際是工程分包協議,該分包行為非經建設單位認可,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屬違法分包。

 

       (2)A與遼建集團簽訂的《合作投標協議書》是否合法有效的法律分析

       建設單位遼寧公路建設局在招標文件中規定拒絕聯合體投標,不允許重復中標。A和遼建集團對此均是明知的,雙方簽訂合作招標協議,就是為了規避建設單位的要求,是一種惡意串通行為,侵害了建設單位的合法權益,再加之雙方簽訂的合作投標協議書實屬違法分包協議,據此應當確認A和遼建集團簽訂的合作投標協議無效。

 

       (3)《合作投標協議書》無效后,其違約金條款是否支持的法律分析

       A依據無效的協議請求遼建集團支付違約金于法無據,不應得到支持。鑒于A已向遼建集團提供1400萬元的投標保證金,遼建集團也實際使用保證金進行投標,故遼建集團應賠償使用A投標保證金期間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賠償A利息損失。

 

        三、聯合中標的稅收風險

       1、 存在虛開增值稅發票的涉稅風險

       在聯合投標操作業務中,某施工單位(一般是聯合體中的牽頭人)與其他單位組成聯合體,以聯合體名義對外投標并與業主簽訂承包合同,總承包合同或投標函、中標通知書中明確聯合體各方的承包金額。牽頭人與聯合體各方不簽訂分包合同。在這種合同流的情況下,根據增值稅抵扣的“四流統一”的要求,聯合體的牽頭人及其他各方都應各自分別與業主進行工程結算, 各自向業主開具增值稅發票,業主應分別向牽頭人和聯合體的其他各方支付工程款。

       可是,實踐操作過程中,往往出現以下資金流、票流、應稅勞務流與合同流不統一的現象:業主只對聯合體中的牽頭人驗工計價、收取發票并撥付款項,該牽頭人向聯合體的其他單位再行驗工計價、收取發票并撥付款項。

       此種模式下,由于聯合體中的牽頭人沒有跟聯合體中的其他各方簽訂分包合同,結果出現,資金流向、發票流向、應稅服務流向與合同內容不一致,向業主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內容與應稅服務不符,存在虛開發票的重大涉稅風險。

 

       2、資金流與、票流、應稅服務流和合同流不一致,不能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稅收風險

       在聯合體投標的實踐業務中,基于聯合體名義對外投標并與業主簽訂承包合同,總承包合同或投標函、中標通知書中明確聯合體各方的承包金額。也存在另外一種現象:聯合體中的牽頭人和其他各方分別與業主進行工程結算,各自向業主開具增值稅發票,但工程款由業主全部向牽頭人支付,然后,牽頭人代替業主分別再支付聯合體中的其他各方。

       這種工程款支付模式,即聯合體中的牽頭人代業主支付聯合體其他各方工程款的模式,結果出現了資金流與、票流、應稅服務流和合同流不一致,根據國稅發【1995】192號)第一條第(三)項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9號的規定,不能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稅收風險。

 

       四、聯合投標的法律和稅收風險管控

       1、法律風險管控要點

       第一,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和相應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及承攬工程。

       第二,由于聯合體投標未附聯合體各方共同投標協議的,評標委員會一般將按照廢標處理,所以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聯合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并將聯合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招標人。

       第三,聯合體投標的,應當以聯合體各方或者聯合體中牽頭人的名義提交投標保證金。以聯合體中牽頭人名義提交的投標保證金,對聯合體各成員具有約束力。

       第四,聯合體對外應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聯合體各方簽訂共同投標協議后,不得再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也不得組成新的聯合體或參加其他聯合體在同一項目中投標。

       第五,在提交投標文件時,應一并提交聯合體各方簽署的有投標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聯合投標協議。

 

       2、稅收風險管控要點

       為避免稅收風險,采用以下管控要點。

       (1)聯合體與業主簽訂聯合體合同時,應在聯合合同中明確聯合體各方的工程界面和各自金額。施工過程中涉及聯合體各方之間工程界面和金額的變動時,建議補簽聯合體協議,以保證各自開具發票的金額、收到的款項和合同內容一致,進而符合增值稅征管要求。

       (2)為保證聯合體項目符合增值稅的征管要求,必須采用以下策略:

        ①資金流向方面:聯合體業主分別付款至聯合體各方;

        ②發票流向方面:由聯合體各方分別開具發票給聯合體業主;

        ③計價方面:聯合體業主分別對聯合體各方計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