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下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舉行聯組會議,結合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關于檢查產品質量法實施情況的報告進行專題詢問。全國人大財經委委員王力就產品購銷領域存在的“低價中標”提問,詢問將采取哪些措施有效遏制這類現象?國家發改委主任何立峰回應時,詳細分析了“低價中標”現象的成因。
“各方面反映的產品采購低價中標的現象,實際上指的是評標時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這是我國招標投標法規定的一種重要評標方法,也是國際上確定中標人的通行做法。現行招標投標有關法律法規,對于‘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的適用是有明確規定的”,何立峰說,但是在實踐當中,這一評標方法經常被濫用和錯誤使用,導致出現一系列的問題。
何立峰舉例說,“一些企業低于成本價投標,中標以后通過偷工減料降低成本,對施工安全、工程質量留下很大的隱患,也導致了合同糾紛等一系列的問題。比如今年3月陜西西安爆出了‘電纜門’事件,奧凱電纜的中標價嚴重低于實際成本,為了收回成本,便采用劣質光纜。另一方面,阻礙產業技術創新和轉型升級。一些招標項目只關注于價格,忽視了產品質量、性能等一系列的技術指標,導致了一些質量過硬、技術水平比較高的產品被拒之門外,出現了優汰劣勝、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影響了企業創新研發的積極性”。
何立峰分析說,“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之所以被濫用和錯誤使用、引發一系列問題,有三方面原因。
其一,招標人沒有嚴格執行評標辦法的有關規定。
招標投標法第41條規定了兩種評標辦法,也就是“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和“綜合評估法”,而“綜合評估法”需要對投標人各項指標作出綜合評價,主觀性比較強,存在比較大的自由裁量空間。一些政府部門和國有企業在面對質疑、投訴、檢查、審計的時候,往往很難解釋清楚為什么中標人就比其他投標人要好,好在哪里等等。為了規避風險,不管是何種類型的采購項目都“一刀切”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并且在評標當中簡單把價格作為決定性標準,忽略了法律規定的“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的條件。對于投標價格是不是低于合理成本,既沒有去測算,也不要求投標人進行澄清說明。
其二,投標人通過低價中標的收益遠遠大于他所要承擔的風險。
一方面,投標人低價中標以后,有的通過弄虛作假、偷工減料降低成本;有的通過設計方案變更等種種理由,要求招標人補簽合同、追加投資;有的甚至以延長工期、高價索賠、搞所謂的“半拉子工程”等方式,迫使招標人就范,從而獲取他的利益。
另一方面,對于中標人的上述違法失信行為,缺乏及時有效的制約和懲處。目前我國還沒有建立完善的合同履行和信用評價體系,信用信息不能及時充分共享,“一處受罰、處處受制”的機制還沒有完全形成。中標人出現了違法失信行為以后,并不會因此被清出市場,違法成本過低,導致一些中標人基于他的利益考慮不惜違法違規操作。
其三,監督管理不到位。不管采用哪一種評標方法,是不是低價中標,在合同履行中,中標人都存在以次充好的可能性,關鍵是需要加強質量的監管。
一方面,招標人責任沒有得到有效落實,如果招標人能夠在檢查驗收當中嚴把質量關口,投標人是不敢也不會以犧牲產品質量的方式去謀求低價中標的。
另一方面,由于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管力量不足、責任落實不到位等一系列的原因,對工程、產品質量缺乏及時有效的監管,導致一些企業特別是惡意低價中標的企業存在僥幸心理。
那么到底該如何規范招投標領域,又該如何懲治惡意低價中標者呢?何立峰開出了藥方。
他說,下一步會依法嚴格限定“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的適用范圍。針對濫用、不當使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的問題,進一步明確和強化各類評價方法的運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應當僅僅適用于技術、性能標準明確的項目或者設備的采購,而且中標人必須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實質性條件。還沒有通用標準的采購項目,應當采用“綜合評估法”。對于招標人采用評標方法不當的,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有權提出異議;對于投標人報價可能低于成本的,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52條的規定啟動澄清程序,要求投標人作出書面說明,并且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合理說明或者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應當否決其投標。
何立峰也提出了一個建議,那就是修訂招標投標法,實施全過程的監管。比如,要實現招標投標全過程的信息公開,將合同履行納入行政監督和社會監督的范疇。此外,要落實項目法人終身負責制,明確招標人應當對招標項目質量終身負責。當然,還應強化惡意低價中標的法律責任,加大對惡意低價中標者的處罰力度,并且納入工程建設領域黑名單,禁止其在一定年限內參與政府投資工程的投標活動。并且應該嚴格質量監管,強化落實產品質量終身負責制,明確中標人應當對產品質量負總責。將生產提供劣質產品者納入失信名單,實行聯合懲戒,加大企業違法成本。
延伸閱讀
國家發改委主任何立峰在上文中提到的《招投標法》第41條規定,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
(二)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低價中標的后果
《招投標法》第33條規定,投標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也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該規定并未明確將低于成本價競標的情況列入中標無效的范疇】
《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第21條規定,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發現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于其他投標報價或者在設有標底時明顯低于標底,使得其投標報價可能低于其個別成本的,應當要求該投標人作出書面說明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合理說明或者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由評標委員會認定該投標人以低于成本報價競標,應當否決其投標。
低于成本價中標的風險防范
(一)投標人的風險防范
如上所述,低于成本價中標的不利后果主要由投標人承擔,因此投標人應當尤為注意低于成本價中標的風險。投標人低于成本價競標,可能是為了中標而故意為之,也可能是由于疏忽、缺乏經驗等過失造成。
1、 在謀求低價中標時,盡量不要低于成本價,尤其是不要明顯低于國家定額的標準
在建筑市場激烈的競爭環境中,低價競價早已成為行業通行做法,這是難以避免的。鑒于評標時招標人并不掌握投標企業的個別成本,仍然是以國家定額標準及行業一般情況來判斷投標人是否有低于成本競標的嫌疑。所以投標人報價時不宜明顯低于國家定額標準,包括總價和分部分項的單價都要注意這一問題。
為提高競爭力確實需要降低報價時,投標企業應當準備充分的材料,以說明經改進生產技術、管理方式,本企業具有超過社會平均的生產能力。這就要求投標企業平時要特別注意數據的收集及企業定額的建立。
2、 對于易產生漏項的項目,應當在對承包范圍充分了解的基礎上審慎報價
有些項目是由招標人提供工程量清單,同時允許投標人補充的;也有些項目招標人只提供圖紙及工作要求,并不提供工程量清單。這些項目中工程量及漏項的風險都由投標人承擔。發包人往往在合同中明確約定:
工程量清單中有標價的單價和總額價均已包括了為實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一切費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責任、義務和一般風險;
工程量清單報價表中的項目和數量作為工程結算的依據,不因實際完成的工程量與工程量清單報價表中的工程量有差別而調整工程價款。這類約定一般出現在在總價合同中,其內容有失公平,給承包人帶來了很大風險。
對于投標人而言,針對這類項目,在報價前一定要對招標文件、圖紙及圖說、工程要求、工程量清單進行詳細審閱,仔細進行現場考查,及時向招標人提出疑問并做好記錄。要仔細核對施工圖紙和招標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單,明確是否可以增加遺漏的部分。在報價單上,應當盡量多列“暫列金額”“暫估價”“暫定項目”等暫定內容,合理估算風險費,盡量充分地應對不可預測的工程范圍。
3、 工程量清單報價表的編制應當由兩組人員采取“背對背”的方式進行
采取“背對背”的方式分別獨立編制工程量清單報價表,能夠在較大程度上避免因個人原因和局限造成的工程量遺漏和誤算,提高工程量清單報價的科學性。
(二)招標人的風險防范
雖然低于成本價中標有時客觀上有利于招標人,但這種做法嚴重壓縮了承包人的利潤空間,對工程質量存在威脅,引釀成糾紛。從長遠利益出發,招標人應當采取措施盡量低于成本價的投標人中標:
第一, 應當嚴格評標程序,對有低于成本價中標嫌疑的投標人要求其澄清;
第二, 可以要求投標人在標書中編制投標價的具體組成,作為認定投標人企業個別成本的依據。
第三, 嚴格依法依規組織招標活動,避免在合同無效后因自身的過錯而承擔責任。